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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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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荷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雅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雅芬 
            鄒乙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