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80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商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煦怡送達,本院另依聯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劉煦怡入出境資料,已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出境,
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之,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