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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軒宇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商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煦怡送達,本院另依聯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劉煦怡入出境資料,已於民國111年10月23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