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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年亞太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炫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寶嬌 
代  理  人  陳宥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致勤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