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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禾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未提出兩造關於利息約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