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838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勁揚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萊士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四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貳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