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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