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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提出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是本院於民國11
  1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同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前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