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浩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相對人為區分
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是本院於民國11
1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於同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