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賓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弘霖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謝子建」,請提出正確聲請人印文之
聲請狀。若「謝岱家」為代理人,請提出聲請人委任「謝岱家」為
本件代理人之
委任狀正本(委任事項: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
代理權,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狀並有聲請人之印文及代理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