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賓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
兩造 間簽訂「苗栗縣竹南鎮大同段20戶住宅店鋪合約」,
惟相對
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897,238元價金,故聲請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21日
聲請狀,其具狀人處蓋有「謝岱家」之印文及其簽名,並僅蓋聲請人「弘霖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未有
法定代理人「謝子建」之印文;又111年3月2日
陳報狀,具狀人處亦僅有「謝岱家」之簽名,未有聲請人「弘霖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謝子建」之印文。本院於111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人委任「謝岱家」為本件代理人之
委任狀正本,該裁定於111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