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返還開發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
惟相對人唯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林楚業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死亡,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
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
迄未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