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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返還開發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唯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林楚業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