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促字第二八七一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日聲請對
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1年3月16日裁定准許。
嗣據相對人陳報業經本院110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宣告
破產,經本院
查核屬實,此有本院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及民事裁定附卷
可稽,則依破產法第98條及第99條規定,聲請人應依
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是本院於111年3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