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兩造於工程
承攬合約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週年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