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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承太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明 
相  對  人 
債務人    和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於工程承攬合約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