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張世欽即天泰小吃店、陳國龍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食材,
惟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8日
聲請狀所提出之出貨單,未能釋明是否由聲請人所開立,亦無相對人簽收食材紀錄文件,又聲請人所提出之雙方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天泰 陳大哥」,其是否為相對人「陳國龍」亦未
臻明確。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其他足資釋明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食材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1年3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