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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郝九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仁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搬運契約,簽約人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與蕭仁偉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仁偉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