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蕭仁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搬運契約,簽約人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僅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並
非債務人。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與蕭仁偉有何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仁偉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