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善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昇達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利息、給付金額之請求,因未載明其起算日及欲請求具體之金額,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及欲請求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3月2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