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昇達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利息、給付金額之請求,因未載明其起算日及欲請求具體之金額,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
期間及欲請求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3月2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
可稽,其
迄未補正,因之,聲請顯未盡請求釋明之責,聲請顯
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