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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固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翔閱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劉家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翔閱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劉家呈積欠工程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翔閱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翔閱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其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即劉家呈為翔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相對人翔閱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惟相對人翔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家呈及相對人劉家呈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翔閱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劉家呈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