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8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貴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天貴 
            闕楊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