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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6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茂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亞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雙方當事人於服務報酬承諾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