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朱國龍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租用運動場館,
詎相對人自民國(下同)110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111年4月12日
聲請狀表明
系爭租約之金額、租賃
期間與所提出之事證記載不符,經本院於同年4月15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提出足資釋明系爭租約金額、租賃期間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該裁定於同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系爭債權金額之正確性,是聲請人未盡釋明義務,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