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丁美雲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丁美雲為逸悅山莊之負責人,前向聲請人購買山莊備品,聲請人已於民國110年10月9日交貨並由山莊職員簽收,
惟相對人
迄今未給付貨款,故向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提之報價單及出貨單均載明買受人係逸悅山莊,且依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所示,相對人丁美雲並
非獨資商號 逸悅山莊之負責人,另本院就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形式上亦無從認定相對人有積欠貨款之事實,
難認聲請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之責,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