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晶盟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
第三人億揚實業有限公司、蔡開謀簽有還款協議書,而第三人蔡開謀、相對人晶盟實業有限公司皆為連帶
保證人,
惟第三人、相對人皆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晶盟實業有限公司清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
上開聲請,業提出還款協議書影本二份、第三人億揚實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並以第三人蔡開謀為
背書人之支票正、反面及
退票理由單彩色影本各三紙(下稱
系爭支票)為證。聲請人依據系爭支票,固可請求第三人億揚實業有限公司、蔡開謀給付票據款項,而本件相對人僅為系爭還款協議書二份之連帶保證人,聲請人需為系爭還款協議書之債權人,始得向相對人請
求償還款項,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協議書影本二份,除債權人欄位處是否記載聲請人簽名及蓋用印文外,其餘記載均同一,二份還款協議書何者為真,難以辨別,此致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是否為系爭協議書之債權人,即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未
臻明確。綜上,依
首揭條文,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