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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6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吳安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