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聲 請 人
洪淑玲
謝坤龍
陳姿君
洪資斌
吳婕鳳
歐玲縥
王盈雅
邱芷芸
張唐瑜
曾子凌
王婷瑩
王宗策
許美惠
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王同乾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淑玲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坤龍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姿君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資斌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婕鳳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玲縥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盈雅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芷芸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唐瑜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子凌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參佰肆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婷瑩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參仟玖
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宗策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柒佰伍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美惠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玖佰零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如對債權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