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松林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世明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之租金數額各為何?並分別
臚列計算式。(由於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及聲請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與相對人間之租金請求,屬不同原因事實,故有陳明之必要)。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基於
上開一、說明,聲請人有分別繳納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