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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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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國安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松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世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之租金數額各為何?並分別臚列計算式。(由於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及聲請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與相對人間之租金請求,屬不同原因事實,故有陳明之必要)。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基於上開一、說明,聲請人有分別繳納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