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松林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郭松林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國安清償新臺幣肆佰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