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優客工場好康報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之住戶即相對人優客工場好康報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繳納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建物之
所有權人自民國74年2月8日起
迄今均為「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相對人。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萬世大樓管理委員會規約第17條已明定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為
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則相對人優客工場好康報抱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上既非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即不負繳納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義務。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