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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0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債務人    馬克斯威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