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昊宴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
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民國111年4月份、5月份採購洋酒、飲料費用新臺幣4萬8280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人雖記載相對人公司之名稱,但未提出相對人之主管核備資料及利息起算日期,本院於111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