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驪實業有限公司、張瑞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請求相對人佳驪實業有限公司、張瑞峰「共同」給付請求金額、督促程序費用?抑或「連帶」給付請求金額、督促程序費用?(因聲請人民國111年6月14日聲請狀請求標的(一)所載連帶」,請求原因及事實(四)第八行至第九行所載為「共同連帶」,皆未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若為後者,亦請一併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