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53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佳驪實業有限公司、張瑞峰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請求相對人佳驪實業有限公司、張瑞峰「共同」給付請求金額、
督促程序費用?抑或「連帶」給付請求金額、督促程序費用?(因聲請人民國111年6月14日
聲請狀請求標的(一)
所載「
非連帶」,請求原因及事實(四)第八行至第九行所載為「共同連帶」,皆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若為後者,亦請一併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