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
異 議 人 黃烈明
上列
異議人因
聲請人徐志楨與
相對人漢將交通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
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蓋得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者既以
債務人為限,倘
異議人非債務人,即
難認其異議為合法,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發111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支付命令,相對人為「漢將交通有限公司」,異議人僅為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然異議人於111年7月25日以自己名義具狀對
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形式上並非代理相對人漢將交通有限公司提出異議,
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既非支付命令所列之相對人,自不得就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異議人之
聲明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