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