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93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藍惠美向其借款,並指示聲請人將借款匯入錦順資產有限公司之帳戶,因相對人遲未償還借款,故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及藍惠美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之借據載明借款人為藍惠美,聲請人雖將款項匯入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之帳戶,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並不當然成為借款人,應認相對人藍惠美僅係利用該公司之銀行帳戶作為指示匯款之帳戶,借款人仍為藍惠美,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負清償借款之責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