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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可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仕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