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