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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留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書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7630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26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94192、Y294194、Y337101、Y337102、Y27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