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弈澄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