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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好看娛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代  理  人  李弈澄 
相  對  人 
債務人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如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