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隔間壁貼新臺幣參萬元之部分,因債權人陳明付款憑證已遺失,致本院無從認定此筆債權確實存在,故請求新臺幣參萬元之部分並無依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