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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上豐化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180946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本票金額新台幣「190946元」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本票金額(「180946元」或「190946元」?)。若正確本票金額為新台幣「180946元」,請重新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