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一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且一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黃佳馨,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聲請狀下方具狀人簽章之聲請狀
正本。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FV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