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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丞石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票地「新北市○○區○○路00號」,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2046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0號
111年8月4日
未記載
33,6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