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193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93號 聲 請 人 華亨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蓋用聲請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登壽之印文或簽名的 聲請狀底頁。(由於貴公司所蓋用法定代理人印文 非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