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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登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為何?究為「AC0000000」?抑為「00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