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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昌川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失票據申報書,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