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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冠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AO0000000」或「0000000」?)。
二、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AO0000000」,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
四、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應由發票人或受款人簽章(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為郭盈吟,並非發票人),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