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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同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及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1年3月23日」,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