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雲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雲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温慧玟,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票據號碼HJ0000000號,票據金額新台幣12,250,000元,
發票日為空白之
本票一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惟依據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本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
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之本票,其發票年月日為空白,有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附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據
而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據以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