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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永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文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