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永旭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之附表 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內容不符,請 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 「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