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吳衍宗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補正文件記載吳衍宗
非權利人,應提出鋐恩實業有限公司委任原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
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
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聲請人 鋐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枝、代理人 吳衍宗),狀底具狀人處應有公司大小章及吳衍宗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