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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華貿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支票號碼為何?「A00000000」還是「AO0000000」?
二、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