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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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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廖碧滿 
            廖怡苓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琳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大信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