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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玉明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